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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税务

香港税务采用“地域来源原则”,如果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的地点不在香港,则无须在香港纳税,但需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税务豁免或事先裁定。“低税率、鼓励营商”是香港政府一贯奉行的政策,香港除了拥有许多国家和地区不能比拟的优点外,还在税务方面为企业提供最理想的营商环境,助投资者拓展业务。当两个或以上的地区对某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收入或利润征税时,便会产生双重征税的情况。香港政府与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,明确划分协议双方的征税权,以降低香港居民或法团及协定方居民或法团被双重征税的机会。

 

凭借我们全球性的税务专家,可以在这全球其中一个发展最快且最有活力的地区,满足本地及跨国企业不断变化的需要。 我们的税务服务并不限于香港,对于地区性及国际性经营所涉及的相关税务问题,我们也能提供专业税务咨询服务

以下税项根据香港法例112章税务条例征收。

 

薪俸税
薪俸税是纳税人为在香港工作所赚取的入息所缴交的税款。政府会对薪俸税纳税人提供各种免税额,扣除免税额后会按一个累进的征税率征税。惟所征收的薪俸税款,不会超过按标准税率(即未扣除免税额的应课税入息的某一个固定百分比)所征收的税款。

 

利得税
利得税是纳税人为在香港经营业务取得的利润所缴交的税款。由2018/19课税年度起,香港的利得税改为两级制,应评税利润首$2,000,000的税率减半[2]

 

物业税
物业税是纳税人为在香港持有物业并出租赚取利润所缴交的税款。只持有物业不须缴交物业税,但仍须缴交差饷、地税或地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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